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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被罚 广告使用顾客作为代言人

信息来源:mmmrrr.com   时间: 2022-08-18  浏览次数:7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588号)。 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13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经查,当事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成立,是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部诊疗科目包括医疗美容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当事人在经营中推过各网络平台对其开展的诊疗项目进行推广营销。其中在某平台注册有“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某号为“shhuamei1021”。在某APP开设“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在某平台及某推广页面开设“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账号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0日在其“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发布了题为“【抗衰大法好!】只要变瘦,眼袋就会消失,这你也信?”和题为【社斑低至1380元!】秋季不祛斑,来年更严重!”的两则医疗美容广告。其中题为“【抗衰大法好!】只要变瘦,眼袋就会消失,这你也信?”的广告为医美容项目“显微综合眼袋平衡术”做宣传;题为“【祛斑低至1380元!】秋季不祛斑,来年更严重!!”为医美容项目“皮秒祛斑”做宣传。

在上述【抗衰大法好!】祛眼袋的广告中,当事人使用了顾客李某涛作为代言人,利用治疗前后的对比形象做推荐和证明。在“【祛斑低至1380元!】秋季不祛斑,来年更严重!!”的广告中,当事人利用了顾客闻某作为代言人,利用治疗前后的对比形象做推荐和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微信公众号撤除了上述医疗广告。

2021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在某APP“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主页内的商家相册栏目内发布医疗,利用顾客李某涛,闻某和陈某雅作为代言人,利用其治疗前后的对比形象做推荐和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从饿了么APP平台撤除了上述医疗广告。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在某平台上“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主页上内的“商家相册-视频栏目”内发布“常飞飞体验视频”,“品牌视频1”等医疗广告,上述广告有利用顾客常某飞,李某涛,闻某,陈某雅,张某芳,闵某莹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治疗前后的对比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从大众点评、美团平台撤除了上述医疗广告。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在某推广“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官方账号主页上可见标题为“放心做医美,当然选华美”的医疗广告,也含有利用患者李某涛,闻某,陈某雅,张某芳,闵某莹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治疗前后的对比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从百度推广平台撤除了上述医疗广告。

上述医疗广告页面内容均由当事人企划运营部门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到各互联网平台发布,当事人不就上述广告单独支付工资。故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与李某涛,闻某,陈某雅,张某芳,闵某莹,常某飞顾客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合同》等协议,利用他们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做推荐和证明。当事人会给予他们所做医美项目费用的减免作为酬劳。由于所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合同等》中牵涉多种多条肖像权的使用,故落实到上述互联网广告上给予多少酬劳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且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上述广告,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3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华美女子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788.84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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