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天市监处罚〔2022〕68号)显示,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被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11日。
2022年5月17日,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收到三条线索,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公司的确发布过有关违法广告,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公司2022年1月5日与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公众号管理及公众号广告发布服务合同,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公司为宣传自家的“黄金微雕仪”,自行制作广告,其内容使用了“微创安心放心”、“效果可维持几年时间”、“快速回复效果好,出血量及淤青少”、“术后凭证,改变皮下凹凸不平”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字样,并仗着自己是合同甲方,强行要求乙方在自己的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该广告于2022年4月25日由当事人公司自行下架,广告制作及发布成本为3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威兹曼医疗美容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以下为原文: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天市监处罚〔2022〕68号
当事人(公司):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60603149X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22号1栋三层至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策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5月17日,我局从“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收到三条线索,广告基本信息ID分:435427,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公司的确发布过有关违法广告,经局领导批准,我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日予以立案,指定由艾克拜尔,米力克木两位同志负责调查本案,通过调查取证。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公司2022年1月5日与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公众号管理及公众号广告发布服务合同,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公司为宣传自家的“黄金微雕仪”,自行制作广告,其内容使用了“微创安心放心”、“效果可维持几年时间”、“快速回复效果好,出血量及淤青少”、“术后凭证,改变皮下凹凸不平”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字样,并仗着自己是合同甲方,强行要求乙方在自己的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该广告于2022年4月25日由当事人公司自行下架,广告制作及发布成本为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公司的主体责任资格;
证据二: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公司由合法的医疗器械使用资质;
证据三: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王金亮办理此案相关事宜;
证据五:受托人王金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合法受托资格;
证据六:新疆整形微信公众号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公司将广告发布及公众号管理业务由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证据七: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当事人公司支付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众号管理及广告发布代管费用,也是该违法广告费用;
证据八:“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的广告基本信息ID分:435427,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九: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
证据十: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及费用。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当事人发放《乌天市监处告【2022】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澄清案件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银行天山区支行(帐户:00000200001100749217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乌鲁木齐中山路33号)或天山区人民政府(地址:乌鲁木齐市东环路8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