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3月15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此次通报会由顺义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晓磊介绍了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王晓磊指出,此类纠纷的审判难点主要在于案情认定难度高、证据认定难度高以及完成鉴定难度高三方面。
针对案情认定难度高这一难点,王晓磊介绍,首先,医疗美容项目多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消费者出于保护自身隐私的考虑,使用化名签订合同、进行诊疗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医疗美容机构往往以此为由,否认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案件中,若消费者提供的病历材料及医疗支付凭证均不能反映消费者个人真实信息,法院便难以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认定,易产生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因为医疗美容往往无法“一劳永逸”,需要消费者多次诊疗、修复,而且部分消费者对效果不满意时,常选择自行到其他医美机构修复、改造,易造成诊疗行为复合,加大医疗美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
证据认定难度高是第二大难点。首先,手术前后证据留存往往不足。部分医美消费者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不足,在诊疗前缺乏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检查留证,在医疗美容损害发生后,缺乏能证明其进行医疗美容前身体状况的证据,导致损害后果认定困难。其次,病历资料真实性往往争议大。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等,消费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要求医美机构封存、复印涉案病历资料时,常被机构拒绝。加之纠纷产生后、消费者和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对立性,导致消费者对机构所出具的病历资料认可度低,甚至否认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完成鉴定难度高这一难点,王晓磊补充道,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美消费者损害后果与医疗美容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程度等主要争议事项,往往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一般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再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受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影响,常出现消费者病历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等情况,导致鉴定机构因材料不全而无法启动鉴定程序。部分消费者因鉴定时间长、成本高而拒绝或不配合鉴定。事实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一般须借助专业鉴定完成举证责任。消费者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或不配合开展鉴定程序,会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明。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